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保护的典型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哈啤”是否构成哈尔滨啤酒的特有名称以及圣士丹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背景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之一,哈尔滨啤酒是其主打品牌。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
案件经过
哈尔滨公司的主张:
哈尔滨啤酒是中国知名商品,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
“哈啤”作为哈尔滨啤酒的简称,经过长期广告宣传,已成为该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和认可。
自2002年起,圣士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啤酒包装上使用“哈啤金酒”“哈啤豪酒”等名称,造成市场混淆,给哈尔滨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哈尔滨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圣士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哈啤”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圣士丹公司的辩解:
“哈啤”并非注册商标,也非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圣士丹公司使用的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等名称,与“哈啤”无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哈尔滨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依据,调查费用与本案无关。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哈尔滨啤酒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成为知名商品,“哈啤”作为其特有名称,受法律保护。
圣士丹公司在啤酒包装上使用“哈啤金酒”“哈啤豪酒”等名称,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圣士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哈啤”名称,赔偿哈尔滨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调解:
圣士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圣士丹公司认可哈尔滨啤酒为知名商品,“哈啤”为特有名称。
圣士丹公司承认以往包装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保证今后规范使用商标。
哈尔滨公司同意放弃一审判决的30万元赔偿请求。
案件意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保护:
本案明确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认定标准,即名称需具有显著区别性,通过长期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分。
法院认定“哈啤”作为哈尔滨啤酒的简称,已成为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造成市场混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圣士丹公司将“哈金”“哈豪”与“啤酒”组合,形成“哈啤金酒”“哈啤豪酒”的标识,误导消费者,构成侵权。
商标使用的规范:
商标使用需严格按照核准的图形和文字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或组合,以免造成混淆。
圣士丹公司未规范使用授权商标,导致侵权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