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核心在于银行是否应承担因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盗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所导致的损失。
案件经过
案件背景:原告顾骏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办理了一张太平洋借记卡,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2003年5月22日晚,顾骏欲进入中国银行上海市南京东路支行的自助银行取款,发现门禁上有一个新装置,按照提示刷卡并输入密码后,门未打开,无法取款。6月10日,顾骏发现借记卡内资金少了10068元,遂向警方报案。
犯罪事实:经查,犯罪分子罗淦、陈秋哲在多家金融机构的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借记卡,通过ATM机取款。顾骏的1万元(含手续费68元)被犯罪分子盗取。
原告主张:顾骏认为,自助银行和ATM机是银行推出的交易场所和工具,银行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管理疏漏安装盗码器窃取信息,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储蓄合同中“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因其加重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被告主张:被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辩称,密码只有储户掌握,银行不知晓。顾骏应能识别犯罪分子加装的盗码器,因其未警觉导致信息泄露,未尽保密义务,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商业银行应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效力:储蓄合同中“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该条款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银行不能以此为由免责。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了顾骏的诉讼请求,判令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支付顾骏10068元及此款从2003年6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意义
银行责任明确:该案明确了商业银行在保障自助银行和ATM机交易安全方面的责任。银行有义务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设施实施犯罪,如因管理疏漏导致储户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审查:对于银行在储蓄合同中设置的格式条款,法院进行了严格审查。如条款加重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将被认定为无效。这有助于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银行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
储户权益保障:该案体现了法律对储户权益的保护。储户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如因银行过错或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设施实施犯罪导致损失,且储户无过错,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