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首页 >> 典型案例

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5-04-28 19:56:59 点击:69

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中国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灯光构成光污染,判决其停止侵害,但未支持原告的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请求。


案件背景


原告陆耀东居住在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隔壁小区。永达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灯光散射至陆耀东居室内,致其难以安睡,出现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陆耀东遂以光污染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永达公司停止和排除光污染侵害,拆除路灯,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元(审理中变更为1元)。


争议焦点


路灯灯光是否构成光污染:永达公司认为路灯功率仅为120瓦,不属于公共场所必需的照明装置,仅为经营场所提供照明,不构成光污染。陆耀东则主张路灯灯光改变了其居室的暗光环境,超出公众可忍受范围,构成光污染。


光污染的实际损害认定:永达公司否认灯光对陆耀东造成实际损害,认为其症状无计量方法证明。陆耀东则认为失眠、烦躁等症状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需举证证明。


法院裁判


光污染的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包括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路灯灯光属于环境范畴。

永达公司路灯的外溢光、杂散光射入陆耀东居室内,数量足以改变其夜间休息时的暗光环境,且超出公众普遍可忍受范围,达到《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规定的“障害光”程度,构成光污染。


永达公司完全有条件采取其他照明方式或遮挡措施避免侵害,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实际损害的认定: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仅包括症状明显且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还包括症状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


陆耀东诉称的失眠、烦躁等症状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无需举证证明,应推定属实。永达公司未能举证反驳,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判决结果:


永达公司开启的路灯灯光对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损害,构成环境污染,应承担排除危害的法律责任。


永达公司已于诉讼期间实际停止使用涉案路灯,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法院予以支持。


因永达公司的侵权行为未对陆耀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法院未支持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


因陆耀东未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法院未支持其赔偿损失1元的请求。


案件意义


明确光污染的法律认定标准:本案首次将路灯灯光纳入环境污染范畴,确立了光污染的认定标准,即灯光外溢是否超出公众普遍可忍受范围,是否改变他人正常生活环境的暗光条件。


强化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认为,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仅包括明显症状,还包括暂时无法计量反映的损害,推定陆耀东的症状与光污染存在因果关系,体现了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保护。


平衡企业利益与公众权益:本案提醒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时,应充分考虑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联系人:李律师

   电话:18681949144

  传真:

  邮箱:13930566711@163.com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高新·国瑞·西安金融中心IFC-52楼

Copyright 2024 君成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 陕ICP备202404835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