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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时间:2025-04-28 19:55:52 点击:7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是一起因企业性质认定及资金使用性质争议而引发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其核心在于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集体决策、名义企业性质与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经过


一审指控:


主体:歹进学,时任河南省新郑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国有企业)经理。


指控事实:2000年1月至7月,歹进学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指使出纳将公司建房集资款38.71万元挪用至其个人名义注册的新郑市金华机械厂使用。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歹进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理由: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认定金华机械厂为私营企业,歹进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


上诉与二审:


上诉理由:歹进学及其辩护人主张,金华机械厂实为农机公司下属集体企业,成立时因逃避外债将营业执照办为个体性质,但资金来源、职工组成、利润分配等均体现集体性质,挪用行为系单位内部资金调配,非个人行为。


二审认定:


企业性质:金华机械厂虽工商登记为个体,但实际为农机公司集体所有,资金来源于职工集资和农机公司出资,利润分配按出资比例进行,职工由农机公司下岗人员组成,经营场地设在农机公司院内,生产经营状况反映在农机公司财务报表中。


资金使用性质:歹进学将公款划拨至金华机械厂使用,系经农机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意,非个人决定,且未谋取私人利益。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歹进学的行为不符合该要件。


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歹进学无罪。


理由:歹进学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案件分析


企业性质认定:


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标明的企业性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根据企业的成立过程、资金来源、利润分配、管理经营方式等情况,如实认定企业性质。


本案处理:二审法院通过审查金华机械厂的成立背景、资金来源、职工组成、利润分配及经营方式,认定其实际为集体企业,而非个体企业。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核心要素:挪用公款罪要求行为人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

本案争议:关键在于歹进学将公款划拨至金华机械厂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系经集体研究决定,且未谋取私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司法谦抑性:在认定企业性质及资金使用性质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条文。


证据审查:二审法院通过详细审查案件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等,认定一审判决仅依据工商营业执照认定企业性质证据不足,体现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事实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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