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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电子工业出版社、曲建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时间:2025-01-09 14:13:37 点击:14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与电子工业出版社、曲建方之间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是一个涉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美影厂是一家具有深厚历史背景的动画电影制片厂,而曲建方曾是美影厂的职工。涉案作品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即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时创作的。


二、案件经过


美影厂和曲建方就某角色造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产生了争议。美影厂认为该作品是其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其所有;而曲建方则认为该作品体现了其个人的独创性贡献,著作权应部分归其所有。随后,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三、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 著作权归属争议


美影厂的主张:美影厂认为,涉案作品是在其组织下,由曲建方等职工为了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以及双方的行为综合分析,该作品应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


曲建方的主张:曲建方认为,涉案作品虽然是在美影厂的组织下创作的,但其中蕴含了其个人的思想、意志、情感和艺术造诣,因此其应享有部分著作权。


法院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深入探究了当事人行为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综合考虑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在美影厂的组织和领导下,由曲建方等职工共同创作的职务作品。虽然其中体现了曲建方的独创性贡献,但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普遍认知,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美影厂所有,曲建方仅享有署名权。


2. 侵权争议


在著作权归属争议之外,美影厂还主张电子工业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出版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美影厂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据此判决电子工业出版社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版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法院要求电子工业出版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结果及影响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美影厂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曲建方仅享有署名权;同时认定电子工业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件对于明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人们在创作职务作品时应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同时,该案件也强调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对于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市场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五、类似案例


除了本案外,还有类似案例如胡进庆、吴云初与美影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在该案中,胡进庆、吴云初作为美影厂的职工,共同创作了“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双方同样就著作权归属产生了争议。经过审理,法院同样认定该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由美影厂享有著作权,胡进庆、吴云初仅享有署名权。这些案例进一步明确了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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