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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诉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5-01-09 13:55:40 点击:15

一、案件背景


原告: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德名园业委会”)


被告:

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紫竹物业公司”)


案件类型: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如有的话,但原文未提及二审结果)



二、案件事实


小区建设情况:


恒兴公司于2007年12月发包建设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小区1期、2期、3期工程。


其中包括坐落在海德名园二期内面积为1123.62平方米的会所。


物业移交情况:


2009年3月27日,恒兴公司将前期小区物业移交给紫竹物业公司管理。


在所移交的物业材料中明确了26号会所除“位于会所二层、面积476平方米”作为物业用房外,其余部分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会所使用情况:


该会所自修建至今一直为恒兴公司所占有使用,且未向业主缴纳租赁费用。


业委会诉求:


海德名园业委会请求判令恒兴公司与紫竹物业公司支付自2008年11月1日起的租赁费用。


在审理中,海德名园业委会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海德名园二期26幢会所中除物业用房外的647.6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为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全体业主所有。


三、被告辩称


恒兴公司:


既然原告诉状中写到本案诉争的26号会所是恒兴公司投资建造,而原告并没有提供其对主张的租赁的物业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原告增加的确认所有权的诉请是一个独立的诉,应该先审确认所有权的诉,然后才能审赔偿损失之类的诉。


紫竹物业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涉及到小区有关物业和管理的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原告海德名园业委会要求租赁费用80万,前提是有会所的所有权或者有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会所归业委会所有,但是业委会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会所归业委会所有。


其公司是物业服务单位,要求其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依据。


对原告增加诉请没有异议,但是要等所有权确认之后才能审理损失赔偿。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要点


举证责任:


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


所有权归属:


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侵权认定:


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


赔偿责任:


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会所成本分析:


法院通过审查物价局核定的商品房预售价格材料、恒兴公司提供的成本明细等,认定会所的成本已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


五、案件结果及影响


一审结果:原文未直接提及一审结果,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院审理要点,可以推断出法院可能支持了海德名园业委会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影响:该案件对于类似物权确认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和依据。它强调了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房屋的权属争议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开发商在未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房屋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物权确认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归属和租赁费用问题。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认定标准,对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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