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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时间:2025-01-08 14:28:24 点击:19

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郭秀兰,女,53岁,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

光大证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法定代表人为袁长清(董事长)。

上交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法定代表人为黄红元(总经理)。

中金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法定代表人为张慎峰(董事长)。


二、案件经过


交易时间与异常:2013年8月16日,郭秀兰进行了股指期货交易。因光大证券公司发生“乌龙指”事件,导致股票市场相关指数均发生异常波动。


乌龙指事件详情: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


当日不晚于11时40分,光大证券公司高管决定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


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与记者通话时否认了“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而此时梅键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悉。随后,相关不实报道被发布并被各大互联网门户网站转载。


当日13时,光大证券公司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向上交所申请临时停牌。


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继续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并获利;同时卖出ETF合计规避损失。


当日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郭秀兰主张:郭秀兰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存在内控不严的过错,导致当日上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异常波动,故应对其当日上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光大证券公司在发现交易失误后,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市场进行误导,导致当日下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仍处于异常状态,亦应对其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郭秀兰还认为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公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且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市场交易正常,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亦有误导市场之嫌,应就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与光大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抗辩


光大证券公司抗辩:


郭秀兰基于多个不同事由提起本案诉讼,构成不同案由,不应合并在本案内一并审理。


光大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系内部风控问题,不涉及他人的外部行为,不存在导致他人受损的可能性。该交易行为因程序错误导致重大误解,且已实际发生并合法有效,不可能构成侵权。


信息误导的责任人系光大证券公司高管,而非光大证券公司本身。

当日下午光大证券公司采取的交易行为是自救和止损行为,并无过错。


光大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及之后的风险对冲行为与郭秀兰损失间并无因果关系。

郭秀兰的买入和卖出行为均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内,并不受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的影响。

郭秀兰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没有依据。


上交所抗辩:


上交所当日中午发布的公告系向市场公示交易系统正常,并非交易行为正常,且上交所此时不知晓相关异常交易的原因。

上交所在当日已在职责范围内作出了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光大证券公司上报相关信息,并督促其发布公告、及时停牌等。

上交所并非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能督促光大证券公司通报信息、及时公告。在当时的情形下,上交所亦非必然应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郭秀兰的损失与上交所的监管行为间没有因果关系。


中金所抗辩:中金所并非侵权主体,亦未参与任何交易行为。中金所已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启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持续对光大证券公司进行问询督导等。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审理过程: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法院认为,郭秀兰当日下午的交易行为与光大证券的部分内幕交易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关系,光大证券应对郭秀兰的部分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郭秀兰关于交易所负有相关监管过错、存在误导市场的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光大证券公司赔偿郭秀兰损失11280元,驳回郭秀兰其余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加强内控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止因程序错误或人为失误导致异常交易事件的发生。


及时信息披露:在发生异常交易事件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避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


明确监管职责: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在行使其法定自律监管职权时,应明确监管职责和范围,确保监管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并避免主观恶意的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机构和交易所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郭秀兰诉光大证券公司、上交所、中金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于加强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及时信息披露、明确监管职责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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