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导致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光伏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法定代表人为唐纪美。
被告:
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力投资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同普路,法定代表人为丁炟焜(曾用名郭小民)。
丁炟焜,男,51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丁一,女,51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二、案件经过
合同签订:2010年2月1日,万丰光伏公司与广力投资公司签订《硅料销售合同》,约定万丰光伏公司向广力投资公司供应原生多晶硅10吨,单价395元,总计395万元。广力投资公司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00万元,剩余货款应于2010年2月28日前支付。
合同履行:合同订立后,万丰光伏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广力投资公司仅付款159万元(广力投资公司主张为124万元),之后再未支付。
还款计划:在万丰光伏公司的一再催要下,双方协商就欠款本息达成一致意见。截至2012年10月25日,广力投资公司共计欠万丰光伏公司本息380万元,由广力投资公司分期偿还。如广力投资公司未按还款计划执行,万丰光伏公司有权一次性要求广力投资公司偿还全部本息。然而,广力投资公司仍拖欠本金236万元及相应利息。
减资行为:广力投资公司设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中丁一认缴额2000万元,实际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80%;丁炟焜认缴额500万元,实际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20%。2010年11月19日,广力投资公司作出股东减资决定,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减少至500万元,丁一、丁炟焜持股比例不变。但广力投资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未通知万丰光伏公司,仅在当地报纸进行公告。
法律诉讼:因广力投资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万丰光伏公司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力投资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丁炟焜、丁一作为抽减出资的股东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争议焦点
丁一、丁炟焜是否应对广力投资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责任?
广力投资公司应当承担的利息标准?
四、判决结果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认为广力投资公司应支付万丰光伏公司货款236万元及截至2014年4月10日的利息152.8016万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至给付之日止)。同时,丁炟焜、丁一应对广力投资公司上述款项不能给付部分,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广力投资公司、丁炟焜、丁一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丁炟焜、丁一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法正确。因为广力投资公司在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万丰光伏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万丰光伏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广力投资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的事实,原审判决广力投资公司向万丰光伏公司还款,并判决广力投资公司股东丁炟焜、丁一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五、案件启示
公司减资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股东在减资时应诚信出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
公司及股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它提醒我们在公司减资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