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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解读-关于国企人员徇私舞弊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罚

时间:2025-04-25 12:12:23 点击: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


一、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特定职务身份。此类人员掌握国有资产处置权,若滥用职权实施低价折股或出售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存在徇私舞弊的故意,即出于谋取私利动机违反规定。例如,为亲友牟利、收受贿赂或掩盖经营问题,主观上需具备明知违规仍实施的故意性。


客观要件


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低估资产价值、虚构交易条件等手段,将国有资产折价入股或出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造假、虚构债务、隐瞒债权等。


结果要件


需实际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超30万元、导致单位破产停业超6个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损失计算以国有资产实际减损价值为准。


二、法律后果


基本刑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附加罚金刑。例如,某国企负责人违规低价出售资产导致损失50万元,可能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加重刑


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损失超千万元或引发系统性风险),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某央企高管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8000万元,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三、配套规定


追诉标准


根据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七条,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应立案:直接经济损失超30万元;导致单位破产停业超6个月;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扩展


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将罪名扩展至其他公司企业,明确非国有单位主管人员实施同类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参照执行。


关联罪名


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存在竞合可能。若低价处置行为同时构成贪污,以贪污罪论处;若涉及上市公司,可能触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四、典型意义


立法目的


通过刑事制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权力寻租。例如,某能源集团高管违规低价转让煤矿导致损失2亿元,被追究刑责彰显法律威慑力。


司法实践


需结合资产评估报告、交易合同等证据认定损失。例如,在某土地出让案中,法院通过对比市场价与成交价差异,认定低价处置事实。


合规启示


企业应完善资产处置流程,强化审计监督。例如,某国企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重大资产交易实行集体审议,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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