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具体行为及刑罚规定
行为主体: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涵盖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上述人员实施相关行为的情况。
行为方式:
无偿提供资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上市公司资产的无端流失,损害公司利益。
不公平交易: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这种不公平交易会使上市公司在交易中处于劣势,遭受经济损失。
向无清偿能力方提供资产: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由于对方无清偿能力,上市公司投入的资产很可能无法收回,造成重大损失。
违规担保: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方无法履行债务,上市公司将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放弃债权、承担债务: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放弃债权会使上市公司丧失应得的利益,而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则会增加公司的负担。
其他损害行为: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明确列举的行为方式外,其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刑罚规定: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上市公司的财产、声誉等方面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具体标准可能由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相较于“重大损失”,其损害程度更为严重,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责任
指使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通过指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来逃避法律制裁。
单位犯罪: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既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立法目的
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利益关系到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本条款通过规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止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上市公司的财产安全和正常运营。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市场秩序。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会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投资者的信心。本条款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强化公司治理: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可以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