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解读:
回避制度的含义:
回避制度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防止因个人偏见或利益冲突而影响执法公正。
需要回避的情形: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例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例如与案件当事人有恩怨关系、存在潜在的偏袒或偏见等。
回避决定的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这体现了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回避决定的公正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这保证了在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负责人的回避决定也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作出。
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这确保了参与案件办理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能受到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这意味着,在回避决定尚未作出之前,案件调查工作可以继续进行,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但一旦作出回避决定,相关人员应立即退出案件办理工作,不得再参与案件的后续处理。
综上所述,《市场监督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旨在确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能够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防止因个人偏见或利益冲突而影响执法公正。通过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